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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重大車禍後續二】肇事者已死亡,警方為何仍依殺人罪嫌送辦?
從三峽重大車禍談刑事程序與民事求償的銜接關係
2025年5月,新北市三峽發生一起造成多人死傷的嚴重交通事故,肇事者為78歲余姓老翁。雖然該老翁已於事發後不久因傷重身亡,警方仍以刑法殺人、傷害等罪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引發社會關注與討論。對此,以下就相關法律程序與實務意涵進行說明。
一、為何肇事者死亡後仍須移送地檢署?
1️⃣ 刑事偵查程序仍需還原完整事實真相
儘管肇事者(余姓老翁)已經過世,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六款規定,其刑事追訴權將隨之消滅。但警方仍有責任完成初步調查,並將調查資料送交地檢署,由檢察官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以正式確認刑事追訴權已因死亡而終止。
尤其本案屬於重大社會關注事件,涉有多人死傷,警方須依職權釐清是否涉及蓄意衝撞、是否構成殺人罪嫌,以回應社會關注、明確劃清法律責任界線。
2️⃣ 為被害人及家屬後續法律程序提供事實基礎
即使刑事部分最終無法提起公訴,透過檢方完整的事實認定,仍可作為被害人或其家屬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倘若未經檢方認定蓄意成分,日後在保險理賠、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等程序上,將更難釐清責任及求償權利。
二、為何仍需以「殺人罪嫌」移送,即使肇事者已死亡?
本案警方依據現場跡證(如無煞車痕跡、車速明顯過快、車行路線異常等),初步判定肇事者有蓄意衝撞人群的可能性,並非單純交通事故。因此,即便無法對肇事者提起刑事訴訟,警方仍需依實際認定之罪嫌移送檢方,由檢察官依法辦理。
最終由檢方作出「不起訴處分(被告死亡)」時,將明確記載是否認定為故意殺人。此類內容對後續民事訴訟、保險理賠爭議等程序,皆具有關鍵參考價值。
三、民事訴訟與附帶訴訟的法律區別與實務影響
1️⃣ 民事訴訟可獨立提出,無須等待刑事程序
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直接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無需等候刑事偵查或判決結果。
訴訟對象可包括:
🔸肇事者之遺產(由繼承人於遺產範圍內負責)
🔸承保的保險公司
🔸視個案狀況,亦可能包括道路管理單位或其他具體責任機關。
2️⃣ 附帶民事訴訟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具備兩個前提:刑事被告仍存、且案件進入起訴程序。若如本案中,被告已死亡且未起訴,則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以獨立民事訴訟方式進行。
3️⃣ 若檢方未詳查,民事調查可能遇困難
若檢察官因無被告可起訴,或案件繁重未能詳實查明犯罪構成與過失因果關係,對被害人而言可能缺乏具體佐證。此亦為警方與媒體提前判斷蓄意殺人的原因之一——即為民事訴訟提供初步認定依據,減少後續訴訟負擔。
📌總結:
即便警方知悉肇事者已死亡,仍完成刑案偵辦並依法移送地檢署,是出於以下多重考量:
🔸讓檢方做正式不起訴處分(依法終結刑事追訴);
🔸還原事故真相,釐清是否為故意殺人行為;
🔸為被害人及家屬提供民事訴訟所需之法律事實基礎;
🔸回應社會重大事件之知情權與司法正義期待。
本案所涉及的不僅是單一刑事責任的消滅,更關係到整體社會對於「司法透明」、「程序正義」及「受害者權益保障」的信賴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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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經本所主持律師 李明諭律師 審閱授權,僅供民眾法律教育與政策理解使用,
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政諭法律事務所」並附上原文連結。
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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