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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玩笑」成為傷害:校園偷拍與散布事件的法律風險與制度思考
2024年11月,建國中學黑衫軍(橄欖球隊)一名隊員(下稱 C)在球隊宿舍浴室偷拍同隊B同學洗澡時的裸照與影片。當場被要求刪除時,C以「開玩笑」為由口頭承諾刪除,但未執行 。
散布霸凌:C同學在今年3月將該裸照與影片上傳至球隊的 LINE 群組,引起隊員訕笑與嘲諷,B同學因此陷入長期焦慮與情緒低落 。
後續通報:今年5月,B同學家人察覺異常後,帶他接受心理治療並向校方通報。校方於5月底召開協調會,僅對C同學處以「記一小過」,並未啟動完整的性別平等或校園霸凌調查 。
二度傷害:6月球隊訓練期間,教練以教育宣導名義,公開透露受害者姓名與事件細節,造成B再次受創,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
校方回應滯後:B同學家長多次要求與校長見面,但江校方以「行程繁忙」拒絕,甚至收到匿名簡訊讓家長自行提告 。
各方立場與教育局回應
校方與教育局聲明:
已依規完成校安通報,進行調查與初步處理。
辦理協調會,C當事人亦曾當面道歉。
承諾若接獲進一步檢舉,將依法嚴處霸凌行為 。
教育局重申對此類事件採「零容忍」,並持續追蹤案件進度 。
家長與受害者:
認為只記小過輕描淡寫,未有效阻絕不當行為。
教練的公開個資行為嚴重傷害學生權益。
校方處理態度消極,對性平調查亦未積極啟動 。
後續發展與可能方向
1. 教育機關後續審查:
🛡️ 教育局可能進一步展開全面調查。
🛡️ 若校方處理仍不足,教育局可要求補強程序或進一步制裁。
2. 法律途徑:
受害者家長可依⚖️刑法第315-1條【偷拍、散布性私密影像罪】向警方或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該條文內容:
🔸以偷拍、竊聽、錄音、錄影或以其他方法,無故蒐集、製造他人之性私密影像或裸露身體之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者,刑度更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3. 🔍依據要件來看這個案子,行為要件成立
🔸加害人於浴室內偷拍他人洗澡裸照、影片,具體行為已符合「無故製造他人性私密影像」。
🔸後續上傳至LINE群組,涉及散布或播送,若認定成立,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性:
渠等行為並未經過受害者同意,且受害者顯然處於私密空間(浴室),屬典型無故偷拍。
若受害者未滿18歲,還可能觸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更重。
其他可能涉法者:⚖️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 若散布造成羞辱,可另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法,按學校未依規定處理或通報,家長可向教育局、教育部申訴。
民事求償部分,受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4. 輿論與制度改革:
🔸社會關注此案可促使校園性別平等課程、監督與輔導機制強化。
🔸若未來類似事件再度爆發,或將導致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出具更具體防範指引或懲罰規範。
總之,學校與球隊對偷拍與霸凌行為的處置明顯不足,缺乏同理與有效保護。
🔸重傷害點:教練在未經保留的情況下公佈受害者個資,造成二次傷害。
🔸關注焦點:教育單位需負起監督責任,確保制度落實;家長亦有權要求更嚴厲處理。
最後總結建議:
如果是家長或關心者:
1️⃣ 建議向警方報案(可主張刑法315-1條與散布部分)。
2️⃣ 向學校再行書面陳情要求正式性平會調查,並要求校方提供調查報告與懲處。
3️⃣ 若校方怠惰,可向教育局或教育部性平會檢舉,或直接申請調處、轉介。
4️⃣ 如造成重大精神損害,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
📌聲明:本文經本所主持律師李明諭律師授權登載,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如需轉載,請務必載明出處「政諭法律事務所」並附上原文連結。
2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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