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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審的風險:江祖平事件的法律深度解析
藝人江祖平近日勇敢揭露自己曾遭受性侵,直指加害人具備演藝圈權勢背景。此舉立即引發媒體大篇幅報導與網路熱烈討論,事件的衝擊遠超過個人層面,甚至擴散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許多民眾對這起事件的直覺反應是憤怒與同情,認為受害人願意公開站出來需要極大勇氣。然而,隨著消息迅速傳播,輿論中也不乏質疑與攻擊,甚至有人懷疑揭露動機,導致二次傷害。這正是「網路公審」的典型風險──當大眾在資訊有限的情況下,快速形成立場,可能扭曲真相,讓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承受巨大壓力。
李明諭律師提醒,性侵害案件的審理不能單靠輿論情緒,而必須回歸法律框架。若要從法律角度正確因應此類事件,必須同時關注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程序與人身保護、以及輿論風險四大面向。 案件是否成立、如何追訴、加害人是否構成犯罪,都必須透過嚴謹的證據與程序確認。從法律角度來看,江祖平事件不只是社會輿論話題,更是一個提醒大眾「如何在面對性侵害指控時,兼顧法律與自我保護」的重要案例。
一、刑事責任:強調構成要件與舉證
在刑事上,性侵害屬重大罪行。依據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利用職務或影響力,構成所謂「權勢性交」,刑法第228條規定:
「藉勢藉權性交或猥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正是演藝圈、職場常見的情境。
此外,刑法第225條也明定:若趁人昏迷、精神障礙、或不能抗拒時為性交,屬「乘人不備性交」,同樣應處刑責。
追訴權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及刑法相關修法延長了追訴期,這意味著,即便事件已久,也不能輕易認定「時效已過」。
舉證重點:
🔸 醫療紀錄(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醫療紀錄屬可採證據)
🔸 電子訊息(對話紀錄、簡訊、Email)
🔸 證人證言
🔸 被害人陳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被害人單一陳述在可信且具體時,可作為定罪基礎)
刑事追訴不僅是懲罰加害人,更是社會宣示
「性侵害零容忍」
。
二、民事責任:精神慰撫與連帶賠償
刑事之外,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的求償包括:
🔸精神慰撫金:
法院會考量加害人手段、惡劣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
🔸雇主連帶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場所管理人責任:
民法第191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他人損害者,所有人與管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演藝圈若經紀公司或劇組未盡安全責任,亦可能被追究。
三、程序與人身保護:法律才是盾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明定:
「性侵害案件,偵查中及審判中,應避免使被害人與被告或其辯護人直接接觸。」
第7條也規定,審理過程可不公開,以保護隱私。
被害人可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以下規定,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將面臨刑責。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35條允許被害人委任代理人(律師)參與訴訟,保障權益。
名譽爭議部分,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但同條第3項明定「真實性抗辯」──若揭露內容屬實,且基於公益目的,即可免責。但前提是用詞需謹慎,避免情緒化言論。
四、輿論風險:社會效應與二次傷害
江祖平的揭露使事件成為熱門話題,卻也帶來「支持與質疑並存」的局面。
🔸正面:
社會大眾因此正視「權勢性侵」議題,鼓勵更多受害人勇於求助。
🔸負面:
部分網友可能先行定罪,或懷疑動機,導致被害人二次傷害。
即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禁止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住址、照片等資訊,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可能透過細節推敲被害人身分,造成隱私侵害。
五、江祖平案的法律啟示
1.證據保存是首要任務: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檢察官有蒐集證據義務;但在被害人報案前,自行保存醫療與通訊紀錄,是日後審理的重要基礎。
2.司法程序是唯一保障:
法官判斷依據的是證據,而非網路輿論。
3.律師支援至關重要:
律師法第23條指出,律師有保密義務,能協助被害人蒐證與訴訟,避免二次傷害。
4.社會支持需理性:
輿論應建立在公益與事實。
歷史案例的借鏡
過往案例提醒我們,
蒐證、程序、法律支援始終是核心:
🔸葉潛昭之子案(2000):
情侶爭執演變為刑事傷害,驗傷單與照片成為關鍵證據(刑法第277條 傷害罪)。
🔸林志隆案(2003):
因缺乏實證,性侵不起訴,反而衍生通姦判決,顯示證據不足時,被害人指控難被採信(彼時通姦罪仍存在,刑法第239條,2020年已除罪化)。
🔸三重刑警案(2006):
被害人報案過程遭拖延與黑白兩道施壓,突顯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應即開始偵查)。
這些案例與江祖平案雖不同,但共同點在於:
證據保存是關鍵,程序保障不可或缺,專業法律協助更能避免二次傷害。
結論
江祖平的勇敢揭露,凸顯了性侵害案件中的兩難:
司法程序的謹慎與網路輿論的急切,始終存在拉鋸。
網路公審雖然快速,卻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司法雖顯緩慢,卻能提供制度化的保障。不僅是一場個人奮戰,更是一面鏡子,折射出台灣社會在性侵議題上的制度缺口與文化挑戰。
從我們律所曾參與處理的歷史案件來看──
🔸葉潛昭之子案(2000)
,受害人及時提出驗傷與照片,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
🔸林志隆案(2003)
,因證據不足導致性侵不起訴,反而衍生通姦判決,清楚顯示蒐證不足的風險;
🔸三重刑警案(2006)
,被害人報案過程遭拖延並承受外部壓力,更凸顯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這些案例與今日社會關注的事件雖然背景不同,但都指向同一個核心:
🔹 證據保存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完整程序是確保正義的基礎。
🔹 專業法律支援能避免二次傷害,並為被害人爭取最大保障。
對於可能遭受侵害的人,最重要的行動是:
🔸立即保存證據,並勇敢報案。
🔸尋求有經驗的法律團隊支援,讓司法程序走在輿論之前。
律師觀點:不只是輿論,而是制度
本所律師日前受訪《中時新聞網》說明:「網路討論無可厚非,但不要取代司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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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新聞連結:
我們能做的:
輿論的聲音可以是力量,也可能變成壓力。被害人需要的是支持,而不是輿論的檢驗。
政諭法律事務所擁有性別暴力案件處理經驗,深知被害人在面對相關指控時所承受的身心壓力與輿論風暴。我們相信,唯有結合證據保存、司法程序與專業協助,才能在輿論浪潮中保護當事人站穩腳步,讓正義透過法律真正實現。
📌 本文依媒體報導內容整理法律觀點,非針對個案作任何評價。
📌 內容僅供法律知識參考,若涉及實際案件,建議尋求律師個別諮詢。
📌 若您或身邊親友正面臨相似情境,請勇敢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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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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