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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鞍溪堰塞湖潰決,誰該負責?
在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治災責任與制度設計責任之間都有可能的歸屬。
以下本所先從事實梳理、責任主體可能性、法律規範分析,到制度檢討作釐清:
一、事實梳理與災害成因
為釐清責任,必須先掌握這次堰塞湖事件的關鍵事實。
以下是根據新聞與公開資料可確認的幾項重點事實:
🔸事實說明
形成時間與原因 2025年7月21日,馬太鞍溪上游發生大規模山崩,土石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規模 堰塞湖高度約 200 公尺,潛在蓄水面積與容量龐大,若滿水位可達上千萬立方公尺級別。
監測與應對7月26日農業部已掌握堰塞湖形成的狀況,並成立跨部會應變小組,建立警戒範圍、疏散計畫(農業部依照災害防治法第三條為主管機關)。
🔸地理條件與限制
此堰塞湖位於偏遠山區,上游地形崎嶇、交通不便,土石量大、地質條件可能不穩定,處理難度高。
最終潰決與溢流 2025年9月23日午後壩頂出現溢流,洪水與泥流瞬間傾瀉下來,沖毀馬太鞍溪橋,淹沒光復鄉市區,造成重大災情。
🔸行政反應
行政院(依照防治法第六條)、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等已經介入召開會議、設警戒、撤離作業。
這些事實指出,這一次災害既有自然因素(山崩、暴雨、地形地質)也涉及預警與應變制度、行政監測與處置作為的成分。
二、責任主體可能性探討
在這類天然災害加行政治災事件中,「誰應負責」可以從幾個層面看:自然因素責任、行政責任、專業監測/預防責任,以及制度設計責任。
下面分別探討可能的主體與責任形式。
🔸自然因素責任
山崩、地質不穩定、強降雨天然災害免責/不可抗力,地質崩塌與強雨本身具有自然性質,通常不會被歸咎於特定單位,屬於不可預見或難以完全控制的因素。
🔸行政責任
直接行為責任,因為中央政府(農業部、林業保育署、內政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等)負責監測、警戒、疏散或工程處理方面,若行政機關在監測、預警、撤離或應變作為上有過失、延遲、怠忽,將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或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地方政府責任 花蓮縣政府、光復/鳳林/萬榮等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機關應變職責、疏散通知責任 地方政府有災防、疏散動員能力,若未適時配合中央或疏散作為失當,也必須承擔責任。
🔸專業技術或工程責任
監測、地質調查單位、專家小組若執行錯誤、評估不當、設計規劃瑕疵 在堰塞湖危險評估、壩體安全設計、溢流路徑分析等專業層面,若有明顯錯誤或忽略風險,應被追究技術責任。
🔸制度設計責任
立法與政策制定機關 災害防治制度、預算編列、法令制度缺失若現行防災監測、堰塞湖應變制度本身有漏洞或缺乏強制規範,制度設計者也有責任。
在這案件中,自然因素是主因之一,但責任焦點多半落在行政、防災體系的「事前準備/事中應變」上。要問「誰的責任最大」通常是集中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監測、決策、撤離、工程處置這些關鍵節點。
三、法律規範、行政責任與損害賠償
為了論責任是否應成立,我們需要參考我國法律中有關國家賠償法、行政責任法規、以及憲法上國家責任的規定。
(一)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根據國家賠償法,若因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違法、過失行為,造成人民損害,人民得請求賠償。
要件包括:
1. 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之行為屬於其職務範圍;
2. 行為有違法或過失;
3. 因此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4. 傷害或損害是可歸責的結果。
在本案中,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監測、警戒、撤離、工程處理等方面有明顯違失,致使潰決損害加重,則可能有國家賠償責任成立。
(二)行政責任與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應有監測、預警、發布警戒、撤離制度。若未及時啟動警戒、疏散排除或加強壩體防護,有可能構成違法或過失。
地方政府負有鄉鎮市區公所、縣政府等災防職責,應執行行政命令、配合撤離與民眾動員,若未履行亦可能被認為有責。
專家評估、技術可行性方案亦應經妥善審查;若疏忽評估、設定的溢流路徑或壩體承受能力錯誤,也可能構成技術過失。
(三)制度性責任與防災法制設計
在災害頻傳、地質不穩定國家,制度設計是否充足,是責任的一環:是否有明確規範堰塞湖成立後的處理義務(如定期檢測、工程處理、監測標準)?
是否有法定機制強制「早期消除危險堰塞體」?
災害保險、風險分擔機制是否完備?若制度本身存有重大缺漏,而立法或政策制訂單位未予補強,也可被視為一種制度責任。
四、在本案中,責任可能傾向歸屬
綜合上述分析,對於馬太鞍堰塞湖潰決事件,下列幾個主體最可能被認為承擔較大責任:
1. 中央政府(農業部 / 林業保育署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等)因其具有堰塞湖監測、風險評估、跨部會調度能力。
已有資料顯示農業部成立應變小組、設定警戒範圍、召開會議。若在行動上有明顯延誤(如未及早降挖、疏導、釋壩),或在監測評估與決策錯誤之處,可能承擔較大責任。
2.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 / 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地方政府),負責現場警戒、動員撤離公告與疏散作業。
在災害應變中常是最接近人民的行政機構,若疏於動員、資訊傳達不及、撤離不當,也應負起責任。
3. 專業評估與技術單位,專家團隊在堰塞湖潛在危險評估、壩體安全評估、溢流分析等技術層面,若有明顯錯誤或疏失,其責任亦不可忽略。
在目前公開報導中,中央與地方政府皆已積極介入,並強調人命保全為首要。但是否在早期處置與預警階段存在可檢討的遲延或怠忽,尚待進一步調查與監察機制檢驗。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自然因素」無可避免,若完全將責任歸咎於行政機關,也可能忽略地質崩塌、強降雨這些不可抗拒的成分。責任的認定要在自然因素與行政不當之間拿捏區隔。
五、制度檢討與政策建議
既然責任不會落在單一個人或單一機關,那麼從制度角度來看,我們比較應該問:如何在未來減少這類堰塞湖潰決災害的風險?以下是幾點建議:
1. 強化堰塞湖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
對已知高風險河段與山區崩塌帶設置監測儀器(如水位變化、地表位移感測器、雨量站等)。
定期進行技術評估、壩體穩定性檢查與應變演練。
2. 明確法制規範堰塞湖「主動消除義務」在法令中制定機制,對於形成後具有潛在危險的堰塞體,責成行政機關有義務採取工程處理(如降挖、人工疏導、築壩)或分段釋壩。制定處理時限與優先順序機制。
3. 強化跨部會協調與資源調度能力
由中央主導設立跨部會應變指揮體系,使農業、林務、內政、交通、水利、地方政府等部門資源可迅速整合與啟動。建立預算專案或應變基金,以便在緊急時快速動用工程與人力資源。
4. 提升地方防災能量與民眾應變能力
地方政府應定期進行避難演練、溝通撤離機制、災害資訊發布機制。對於位於山區邊緣或溪谷區域之住民,要加強防災教育與早期撤離宣導。
5. 設立事後調查與問責機制
像建立「災害調查委員會」或「堰塞湖事件調查小組」,對事件的準備、監測、應變過程進行公開調查。對發現有疏失或違失的行政單位、官員或技術單位,依法追究責任,以達到制度警示效果。
總結來說,「馬太鞍堰塞湖潰決」多人死亡,失蹤必須究責。雖然不是單一人的錯,也不是某個單位可以完全推卸責任;責任更可能是分散於中央防災,水土保持體系、地方政府、專業技術單位與制度設計者之間。若要具體釐定誰要負最多責任,則需後續的認真調查、監察、技術報告與訴訟程序來釐清各階段的行為與過失。
(請參考災害防治法)
📌聲明:本文經本所主持律師李明諭律師授權登載,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如需轉載,請務必載明出處「政諭法律事務所」並附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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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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