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例解析1(刊載於86年4月13日自由時報)

演員胡O與其弟胡O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召開記者會,控告盧姓骨科醫師誤診,為已母親延誤就醫時間討回公道。據悉,其母久為骨疾所苦,三年來陸續就診於盧姓醫師,診斷結果為骨質疏鬆症,但赴美休養就醫時,卻經當地醫師診斷出已至骨癌未期,旋即逝世。事實發展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孰真孰偽,靜候司法判決。

  按醫師為病人診病,通常係由病人向醫院或診所辦理掛號,而成立醫療契約。醫師之診療義務,並非即負有完全治癒病人疾病之義務,而是依據病人的病狀,盡其可能之治療義務,違反此義務始負法律責任。另按一般債務歸責事由,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負舉證責任。但在醫療契約,則基於醫療行為之特殊性及病人之個別差異性,使醫師甚難於證明發生診療債務不完全給付之事由,若依一般債務不完全給付法則,盡由醫師負舉證責任,則顯太嚴苛。從而德、日判例均將診療債務不完全給付之舉證責任,令病人負擔。

  我國實務上似亦認為病人依據契約不履行規定主張醫師有不完全給付者,仍應由病人就醫師有久缺注意,以致有不完全給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與侵權行為應就被告之過失負舉證責任,並無不同。繼而病人或其家屬應就醫師具體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完全履行事實加以主張及證明,至於主張及舉證之困難,得由法院行使闡明權,使其得為適當完全之陳述,聲明證據或辯論,法院並得利用鑑定方法鑑定醫師有無過失,調查醫師所有之病歷資料,以輔助病人舉證之困難。

  本件民事糾紛,似屬醫師診斷錯誤,惟診斷錯誤不能謂即應負過失責任,應就個別案件而論究醫師責任。蓋縱係受過專業訓練之專門醫師,且輔以精密之儀器與檢驗設備,亦非有百分之百之準確性。又各種疾病之初期症狀亦多相似之處,使醫師甚難診斷,但是,本事件若依證據顯明屬診斷草率者,則過失之責難以推諉。

  為防止醫療事故之不幸,就道義上而言,醫師自須負高度注意義務,細心診斷,使醫療危險減至最低,但就法律上而言,若課以醫師過度之注意義務,將扼殺醫師救人之熱忱,使醫師瞻前顧後,而日趨消極,致危及病人,甚至阻礙醫學發展,故法院於追究醫師責任時,須界定並允許醫療行為有相當程度之容許風險,惟不盡本業,草率診斷之醫療行為,亦應行使闡明權,使病人得以為適當完全之陳述。否則,醫療行為乃高度專門技術,醫師之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以醫師論,尚難以自證發生診療債務不完全給付之事由,如責由外行之病人負舉證責任,未免強人所難,進而有冤難伸。
200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