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專欄】我有債務問題,名下的保險契約會被法院強制解約嗎?

【我有債務問題,名下的保險契約會被法院強制解約嗎?】
📣答案是「會」哦~
為什麼呢?有辦法避免嗎?

👨‍💼 債權人慣用追債的方式之一,便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可以執行的目標有很多,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債務人的工作薪資、金融帳戶存款、、股票投資、名下的土地房子等不動產或名下的汽車動產等…

🎯但其實很多人不曉得~「保險契約」也可以被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法院為什麼可以強制執行保單?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時又會如何?

🎯為什麼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保單?
這是因為法院認為保險契約具有所謂的「保單價值」,要保人在壽險契約終止時,可以獲得一筆「解約金」(money),或者可以利用保單向保險公司進行借款等,這些都屬於要保人所擁有的「財產權」。既是財產權,自然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目標。

🎯又最高法院於2022年12月9日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中有了統一見解:「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然而現今的商業保單中,大多是投保壽險契約才具有保單價值(解約金),其它如健康醫療險、傷害意外險等等,通常沒有解約金,相對的也就沒有被強制執行的價值。
又由於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屬於保單的要保人,所以代表保險契約是要保人的財產,若要保人並非債務人,則不必擔心保險契約被法院執行解約。

🎯法院如何強制執行保險契約?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滿足債權,也就是透過強制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獲得還款的目的,所以像不動產、保險契約這類財產,勢必要經過一道「換價程序」變成具體的「錢」才能被拿去還債。
而保險契約的換價方式,就是「終止保險契約」,所以法院於必要時可以執行命令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並命令保險公司將該筆解約金償付給債權人。
🎯簡單說,即是法院可以利用法律的強制力,將債務人的保單解約,並拿解約後的解約金去還款。(money)

🎯但需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終止保險契約的行為,目前也是有限制條件的~
需要「債務人為要保人」以及被強制執行的保單為「人壽保險契約」這兩點基本前提。
🎯另外,立法院於114年6月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台123萬張保單強制執行解套。保險局指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被扣押的保單有123萬件,其中健康險及傷害險占7成約91萬件,保險法修正案通過後,7成的執行就會被撤銷,另有小額終老保單可在金管會公告後被免除強制執行,預計最快今年7月就可以上路。

🎯這次修法的另一重點是,明確保障基本保險保障的保單不得被扣押,明訂若債務人名下的壽險契約,包括健康險主約、傷害險主約、小額終老保險及年金險,其解約金總額未超過全國最高標準之每人每月1.2倍生活費的六個月金額,即不得列為強制執行標的。
以2025年度為例,今年全國最高標準是台北市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4,455元,六個月為14萬6,730元,未達此金額的保單將不會被扣押強制執行。
🎯再者,司法院亦已在113年7月1日頒布相關執行原則,明定健康險與傷害險若為「附約」,不能被強制執行,小額終老保險也不能被強執,就此保障債務人之最低基本生活。

🎯若您遇上被強制解約保險契約的狀況,也不必太過驚慌!
因為根據前述最高院的裁定理由後段所示:「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意味著其中尚有許多空間可以討論,只要於收到強制執行裁定時不是放著消極不處理,適時的作出反應向法院提出異議,都有機會能避免保單被解約。

🎯事實上,面對強制執行,最根本的解決方式就是著手處理債務問題,如今處理債務的方法有很多,依據每個人狀況的不同,各自適合的理債機制也不同,若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政諭隨時隨地幫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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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