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法結構上,法定人數並非單純的行政門檻,而是機關合法性的構成要素。大法官的設計,不只是「足夠人數」的要求,更體現「多元合議」與「正當授權」的精神。若人數低於法定組成標準而仍作出解釋,其正當性基礎便立刻陷入懸空。法院若主張「因為憲法救濟權不可中斷,所以必須繼續審理」,此論雖情理可通,卻可能落入自我授權的陷阱。畢竟,司法權並非自生,而是憲法明文創設。倘若「守憲」成為違憲的理由,那麼,維護憲政秩序的法庭,反而可能成為違憲秩序的開端。 然而,若憲法法院全然停擺,人民的憲法救濟權亦將化為空文。於是,一種「憲法必要性原則」的論調出現——法院可以在極端情況下,以「維持憲政連續」為名,採取有限度的自救行為。此一理論並非無本可據。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到印度最高法院,皆曾在國家緊急狀態中引用「doctrine of necessity」作為臨時運作的憲法例外基礎。然而,這一理論的危險正在於其模糊:一旦缺乏明確邊界,「例外」就可能被誤用為「常態」,從而破壞憲法自身的防衛機制。
在這裡,值得引入國際法的一面鏡子。世界貿易組織(WTO)上訴機構自2019年底陷入「法官不足」的癱瘓狀態,恰恰展示出制度在合法性危機下的另一種選擇。根據爭端解決規則(DSU)第17條,WTO上訴機構應有七名成員,每案需由三人組成審理小組。由於美國長期封鎖新任命程序,至2019年12月僅餘一名成員,無法依法組成審理組。這意味著所有上訴案件自此「進入虛無」,即 appeal into the void,制度功能陷入停擺。值得注意的是,WTO並未讓殘存成員以「自我延任」或「緊急審理」的名義繼續行使權力。成員國選擇的道路,是尋求臨時替代性制度——歐盟與十多個成員國建立的「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PIA),正是在合法範圍內的制度性修補,而非內部機關自我膨脹的擴權行為。 WTO的選擇揭示了一個重要原則:當制度合法性遭侵蝕時,維持秩序的手段不能依賴單方機關的自我正當化,而應透過外部合意與程序重構來重建合法性。若司法機關因人數不足而繞開法定程序、以自解釋方式持續運作,雖可暫解功能危機,卻可能損及更深層的憲政信賴。人民信賴司法權的前提,是相信其權力源自憲法,而非自我創設的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