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壞:當慾望被起訴,浪漫就地解剖
作者:李明諭 律師(政諭法律事務所)
壹、浪漫與刑法之間,只差一紙筆錄 在這個「一夜情不是新聞,報案才是」的年代,
慾望是自願的,卻也充滿風險。
你以為自己在談戀愛,醒來卻發現對方在警局錄筆錄。
刑法第221條明白寫著:「違反他人意願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問題是——「意願」從來不會清楚蓋章證明。
她說「願意」,但她醉了;他說「以為她願意」,卻被控強暴。
浪漫不見了,只剩下警局冷氣、蒼白筆錄與三年起跳的刑責。
貳、真實案例:浪漫現場如何變成犯罪現場 1. 臺北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3 號(朱學恒案)
與成熟女性飲酒後發生性行為,對方主張「酒醉無法清楚拒絕」。法院最終認為被告仍清醒、行為有意識,仍應負法律責任。
→ 酒醉不是免死金牌,行為人須確保對方「有能力說不」。
2.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785 號(乘機性交罪)
判決明確指出:被害人若因酒醉、昏迷或身體狀況「不能抗拒」性交,即屬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 一杯酒的代價,可能是一段刑期。
3. 臺北地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6 號(王宥勝案)
「順路送人回家」變成「妨害性自主」。法院判刑八月。
→ 社交不是免責條款,信任也不是通行證。
4. 臺南高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 號(王維義案)
被告因職場性騷擾遭判刑四月,並須接受法治教育。
→ 權力與慾望的距離,往往只差一句「不方便拒絕」。
這些案例提醒我們:
愛情可以是瞬變的,法律卻是永久的。
參、同意不是簽名,是狀態 刑法不管你多浪漫,只問你有沒有清醒。
「同意」是一種瞬間的狀態——自由、清醒、非脅迫、可撤回。
法院不看你說了什麼甜言蜜語,而看:
• 對方當時是否清醒;
• 是否能拒絕;
• 事後行為是否自然。
在法庭上,「今天很開心」的訊息,比「我願意」還有證據力。
在激情裡玩猜謎,是刑法最昂貴的遊戲。
肆、法律越介入,親密越膽怯 我們的社會太擅長用刑法修補倫理,不教人如何建立信任,只教人如何報案。
她怕被不尊重,他怕被誣告。
浪漫成了風險評估,激情成了程序瑕疵。
性教育的結尾,不再是「如何尊重彼此」,而是「如何保存證據」。
真正的悲哀是——我們用法律學會恐懼,卻沒學會尊重。
伍、律師教你壞:文明版防身術 「壞」,不是讓你狡猾,而是讓你安全。 以下幾招,合法又理性。
1.公共空間紀錄
飯店櫃檯、電梯監視器、計程車收據。
自然留存的資料,不觸刑法第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2.事後訊息禮貌問候
「妳到家了嗎?」、「今天很開心。」
不是曖昧,而是文明。法院會看這些。
3.避免高風險狀態
對方若酒醉、服藥、昏睡或情緒極端不穩,請立即停止。
「她說願意」在法律上不具效力。
4.別偷錄
偷拍的代價,比性侵還快讓你吃牢飯。
最好的證據,是你對人的尊重。
5.告知朋友
讓朋友知道你的行程與對象,這不浪漫,但安全。
6.尊重撤回
當對方出現沉默、僵硬、退縮——立刻停。
那不是害羞,是拒絕。
陸、學理評論:自由的呼吸,不是犯罪的界線 性自主權是現代刑法最年輕、也最脆弱的自由。
它的本質,不是放縱,而是拒絕的自由。
法院近年採取「積極同意」(Active Consent)原則,若缺乏明確意願或自由意思,行為人就要承擔舉證風險。
法律不該用舊道德審視新關係,但社會也該學會——親密不是免責,尊重才是保障。
柒、結語:律師教你壞,其實是教你文明 真正的壞,是假裝沒界線;真正的文明,是在慾望裡仍記得尊重。
法律不是浪漫的敵人,它只是提醒你:
愛情不是免責條款,尊重才是最好的避險(Love is no indemnity clause; respect is the only hedge that works.)。
愛與慾望本身無罪,但「界線」若不清楚,就會讓浪漫變成筆錄。
在政諭法律事務所,我們不只是處理案件——我們幫你在風險發生之前,就畫出保護線。
我們協助的領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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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