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看】滑手機開車撞人,是間接故意、過失,還是意外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開車不要滑手機」,但真的發生事故時,還是常有人問一句:「我又不是故意撞人,這樣也算犯罪嗎?」
答案是,有可能。
而且在多數情況下,法律評價的重點,不在於你嘴上有沒有說「我不是故意」,而在於你當時有沒有盡到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依我國刑法,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原則上不罰;但只要有故意或過失,就可能成立刑事責任。刑法也明確規定,所謂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於明知結果可能發生,卻仍容任其發生,則可能被評價為故意。
一、先看一個常見情境
甲開車行經市區道路時,一邊滑手機回訊息。
就在低頭看手機的幾秒鐘內,甲沒有注意前方路況,結果撞上正在過馬路的行人乙,造成乙受傷。
這時很多人第一反應是:「甲沒有想撞人,所以應該不算故意吧?」
這句話只對了一半。因為本案真正要判斷的,不只是「有沒有想撞人」,而是這樣的行為究竟屬於過失、間接故意,還是根本只是意外事件。
二、為什麼滑手機駕駛,通常先往「過失」判斷?
先說最核心的結論:
一般情況下,滑手機開車撞人,通常會被認定為過失,而不是意外事件。
理由很簡單。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本來就負有注意前方、控制車速、隨時因應路況的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明文禁止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
刑法第14條則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就是過失;即使行為人有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法律上仍然以過失論。
套回本案來看,甲不是不能注意,也不是沒有能力注意,而是自己選擇把注意力移到手機上。這種情形,正是典型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所以,一旦因此撞傷他人,通常就會往過失傷害方向認定;若造成死亡,則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因過失致人於死,則依刑法第276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那會不會是「間接故意」?
也有人會問,滑手機明明知道很危險,算不算「間接故意」?
這就要先搞懂什麼叫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若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白話講,就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可能造成結果,而且對結果發生抱持一種「發生也無所謂」的放任態度。
但一般的滑手機駕駛,多半不是想著「撞到人也沒差」。他通常只是輕忽風險、自信不會出事,或者抱著「我看一下而已」的僥倖心理。這種心態比較接近刑法第14條第二項所說的:雖然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但確信它不會發生,因此仍屬過失,而不是故意。
當然,若個案事實更惡劣,例如明知前方有人潮、視線不良、車速又高,仍持續做高度危險行為,對撞人後果近乎放任,那才可能往間接故意的方向討論。但那已不是一般「邊開車邊回訊息」的常態案例,而是要看具體證據與整體情節。
四、能不能主張「意外事件」?
答案通常也是否定的。
所謂意外事件,重點在於:行為人已經盡到應有注意,結果仍無法避免。
例如,駕駛人本來就正常行駛、注意前方、沒有違規,卻突然遇到無法預見、也來不及反應的突發狀況,這時才有討論意外事件的空間。
但如果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已經有明顯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例如低頭滑手機、手持裝置操作、未專心注意路況,那就很難再說自己已經盡到合理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也明定,駕駛人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及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滑手機駕駛最大的法律問題,不只是危險,而是它會直接削弱你主張「這只是意外」的空間。
五、結論:本題答案通常是「過失」
綜合來看,甲滑手機開車撞傷行人乙,在法律上通常會被評價為過失行為,而不是間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因為甲本來就有注意路況的義務,也有能力注意,卻因滑手機而分心,導致事故發生,這正符合刑法第14條所稱的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通常往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處理;若造成死亡,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說得再白一點:
不是你沒想撞人,就一定沒事。
法律看的是,你有沒有把一個駕駛人該做的注意做到位。開車時把眼睛交給手機,出事後往往就得把責任交給法院了。人類總愛相信「我只看一下不會怎樣」,法律通常不陪這種僥倖一起做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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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的差別,往往就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的處理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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