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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是網路留言的免死金牌!
📣 2025年3月7日,台北雲云科技董事長曾志新持刀殺害技術長梁姓男子,只因對方不肯刪除對他與公司的負面言論,曾氏自述「長期網路誹謗壓力」導致情緒失控,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此案件突顯:留言可以殺人,輿論可壓垮人心!
❓ 什麼是網路霸凌?
指的是在網路上用文字、照片或影片等方式,長期嘲笑、辱罵、騷擾或散播謠言,造成他人身心受傷。像是嘲笑外貌、上傳他人糗事、不雅照、爆料隱私、開設「反○○社團」等,都是常見手法。
‼️ 小心你說的每一句話!
在網路發文、留言、轉貼,若涉及誹謗、侮辱或恐嚇,不只是不禮貌,還可能觸法。言論自由不是傷害他人的藉口,尊重他人、守住底線,就是保護自己。
🌐網路霸凌三大類型一次看懂:
網路世界可以傳遞的資訊種類很多,包含圖像、影片、文字等,傳遞的方式更是多元化,舉凡社群媒體(臉書、Instagram等)、Email等方式,都可能發生網路霸凌的行為,而常見的網路霸凌行為有以下三種:
一、網路文字:
包含留有歧視意味的笑話、殘酷嚴厲的批評、令人難堪的線上票選結果等。青少年普遍重視外表,特別容易被他人言語行為影響,可能導致負面的心理發展,像是被線上票選為「班上最XX的人」,同儕間後續轉傳、散播,帶到現實生活持續嘲笑同學,使同學產生精神壓力,就是網路霸凌的行為。
二、圖像、影片騷擾:
私密照被公開流傳、收到他人性暗示的圖片或影音、照片被移花接木廣為流傳等。造假的圖像或影音常同時出現姓名、聯絡方式等個資,除了名譽上的損害外,也讓被霸凌者受到更多騷擾。
三、個人訊息:
具有恐嚇、性暗示等令人不舒服的圖像或文字,利用mail、手機訊息等,直接傳送給被害者。這種網路霸凌行為會結合上述文字與圖像騷擾,使受害者更加防不勝防,更造成更嚴重的精神傷害。
🌐網路霸凌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哪些留言或行為可能違法?
一、法源依據
(一)刑事責任:
1.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即使留言「轉貼他人說法」、「加上疑問語氣」,仍有可能構成誹謗。
二、網路霸凌行為有那些?
(一)常見的網路霸凌行為舉例:
1. 發表或散播批評、誹謗、不實的言論,包含舉辦或參與惡意票選活動👉涉及違反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民法侵權行為
2. 發表警告、恐嚇的言論👉涉刑法恐嚇罪
3. 上傳或散播不雅、破壞他人名譽的照片/影片,包含移花接木的不實照片👉涉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妨害風化罪、妨害秘密罪、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4. 公布他人個資,包含人肉搜索後公開PO文他人個資👉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妨害秘密罪
5. 盜用他人帳號(以便冒名進行以上行為)👉涉刑法無故入侵電腦罪
(二)常見網路霸凌留言舉例:
1.「他根本就是詐騙集團主謀」(未經查證即捏造事實)👉 涉誹謗
2.「某某人有病吧」、「噁心死了」👉 涉公然侮辱
3.「再不刪文就讓你好看」👉 涉恐嚇罪
4.「公司資金有問題啦,聽說快倒了」(未證實謠言)👉 涉誹謗與損害營業信用
5.轉貼具名抹黑貼文並附評論 👉 加重誹謗,可能成立「共犯」或「幫助犯」
🌐「幫助犯」是否有罪?法律責任為何?
「網路霸凌的幫助犯」雖然不是主要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但只要其行為對犯罪有幫助,且具有幫助故意,依然構成犯罪,可依刑法關於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的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在涉及妨害名譽罪、恐嚇罪、誹謗罪或強制罪等情況下有違法行為。
一、何謂「幫助犯」?
(一)幫助犯的成立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
「幫助」不限於實際參與霸凌的具體行為,若這些行為與主犯有意思聯絡,或主觀上明知是犯罪行為而仍然協助,則可能構成幫助犯,包括:
1.散布主犯的侮辱或誹謗內容(如轉發、分享貼文)
2.提供技術支援(如創建假帳號、匿名代發)
3.鼓勵、煽動他人參與網路霸凌(例如留言附和或嘲笑)
4.提供受害者個資或照片供霸凌使用
(二)幫助行為必須「客觀有幫助性」+「主觀有幫助故意」
成立幫助犯的兩個要件:
1.客觀幫助性:行為實際上對犯罪過程有幫助(如提供資訊、協助散布等)。
2.主觀幫助故意:行為人知道他人犯罪,仍願意幫助其完成犯罪。
即使正犯不知道有他人在幫忙,只要幫助者的行為客觀上有助於犯罪,且主觀上具有幫助之故意,就可能成立幫助犯。
例如:甲在網路上誹謗某人,乙雖未與甲聯絡,但主觀上明知甲正在犯罪,仍轉發誹謗貼文,乙也可能構成幫助犯。
(三)如果幫助行為對犯罪結果無實質幫助,則不成立幫助犯。例如:
1.某人留言支持霸凌者但沒人看到、不影響犯罪進行;
2.提供資訊,但根本沒被使用。
3.若幫助行為既無實質助力、也欠缺故意,則無法構成幫助犯。
二、法律依據
1.刑法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即使只是協助轉發,也可能要賠償精神損害。
三、實務見解參考
幫助犯在法律上「有罪」,但刑度會比正犯輕。實務上法院會依照是否「具備犯罪故意與幫助行為」,來判斷是否構成幫助犯。例如:
1. 幫助者主觀上是否明知且故意協助他人犯罪:轉發攻擊他人內容助長霸凌,明知是誹謗或侮辱他人仍為之。
2. 幫助行為有無實質助力(客觀):若僅點讚、留言表情符號,法院會根據情境判斷是否達「實質助力」。
3. 除了刑責外,幫助犯亦可能與正犯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留言對受害者的傷害層面:
一、心理層面:焦慮、恐慌、憂鬱、自殺傾向、PTSD
二、生理層面:食慾減退、失眠、身體免疫力下降
三、社交層面:信任斷裂、人際疏離、學業或職涯中斷
網路霸凌處理方式?該如何求助?
一、保全證據:截圖留言、錄音、儲存網址與時間戳記
二、勿激化對立:避免與留言者筆戰或公審
三、提出檢舉:向平台或主管機關舉報不當留言
四、尋求協助:
1.反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
2.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平台:[https://bully.moe.edu.tw](https://bully.moe.edu.tw/)
3.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說明:遭受網路霸凌時可先與「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聯絡
熱線電話:02-89315185
申訴電子郵件信箱:watch@win.org.tw
線上申訴網站:https://i.win.org.tw/
5.網路霸凌行為涉及犯罪,請撥打110
6.網路霸凌行為涉及自殺防治,轉由衛生福利部查處 ( 安心專線 0800-788995 )
結語:
教育比懲罰更有力!社群時代的留言如同「公開廣播」,無法收回也無法忘記。若不慎違法,將面臨法律制裁;若未自我覺察,將可能無意成為加害者。因此,在網路上應理性發言、慎重轉發,以免誤觸法律紅線。
教育同理心,是預防霸凌最根本的力量。
在教室裡、家庭中與社群平台上,我們都能是防止言語暴力的「守門人」。
📌聲明:本文經本所主持律師李明諭律師授權登載,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如需轉載,請務必載明出處「政諭法律事務所」並附上原文連結。
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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