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諭法律事務所
關於政諭
(current)
專業團隊
代表案件
(current)
專業領域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Previous
Next
最新消息
公益彩券的公信與個資的界線——論中獎者隱私揭露的法律正當性與改革方向
公益彩券的公信與個資的界線——論中獎者隱私揭露的法律正當性與改革方向
文/李明諭 律師
壹、彩券得主的「暴富風險」
台灣公益彩券制度每逢高額中獎時,台灣彩券公司(簡稱「台彩」)除公告中獎金額、投注站外,往往發布「中獎人輪廓」資訊,包括其年齡層、性別、職業與所在地區。儘管未指名道姓,卻屢屢引發媒體追查與社會關注,造成得主心理壓力、家庭關係緊張,左鄰右舍借錢,甚至黑道上門潛在犯罪風險,尤其台彩2025年八月5日表示「40多歲擁有三個小孩的男性6月下旬,在台中市西區民生路「期期發彩券行」,中了威力彩頭獎加7注貳獎,總共抱走17.53億元!,其從事製造業,中獎後一度兩天睡不著覺,領獎那天,和70歲左右的爸爸一起來,父子都有大耳垂之外......云云。」此種揭露是否符合我國憲法與個資保護體系?本文將結合憲法原則、個資法規範、比例原則、比較法實踐與學者見解,檢視現行做法的正當性與改革必要。
貳、憲法保障的資訊隱私與人格權利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689號人民之個人資訊係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人格權之一環,屬基本權保障之範疇:「個人有控制其個人資訊之權利,亦即資訊自主權;國家如未經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擅自蒐集、處理或揭露。」(釋字第603號)中獎人即便未被直接指名,其所揭露之性別、職業、年齡與區域資訊,若可「間接識別個人」,如上述製造業,三個小孩,有七十歲父親,兩者都有大耳垂,在台中市西區民生路簽牌,即極大可能觸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隱私範圍。
學者林明鏘教授亦指出:「資訊自主權之核心,在於個人對資料是否揭露、使用與何種方式使用,應有決定權……即便資料非獨立識別,若組合後可推定特定對象,仍受保障。」
因此,公益彩券制度中對中獎人輪廓之揭露,即便非指名道姓,亦須受憲法比例原則與資訊控制原則之拘束。
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與解釋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訊。」若透過媒體、社群、地緣關係等配合,「台中市/40歲男/製造業」等資訊即可為其社交圈所識別,便屬「間接可識別」個資。依據第5條,個資處理應符下列原則:
1.合法性(有明確法律依據)
2.明確目的性(用於特定公益目的)
3.正當性與必要性(無替代手段,並採最小侵害)惟現行台彩對於得主資訊的揭露,並無明確授權依據,其目的與必要性亦未充分檢討,恐已逾越個資保護的容許界限。
台灣大學黃昭元教授曾強調:「個資保護不應僅止於直接資訊,對於易與社會背景結合產生識別可能性之資訊,更應採取謹慎態度,特別是在權力或資源不對等下。」此觀點更強化了公益彩券制度中應由國家立法明確界定揭露範圍的必要性。
肆、比例原則之應用與揭露的必要性檢驗比例原則是憲法審查之核心,依釋字第499號及第603號,可分為:
1. 適當性:是否有助於實現公信力目的?
2. 必要性:是否無其他較少侵害手段可代替?
3. 狹義比例性:公益利益是否大於個人基本權利之損害?
實務上,彩券公信力可透過以下手段達成:公開中獎號碼與期別公開投注站與機制審計報告由第三方律師或會計師見證中獎過程與兌獎程序此等方式足以證明彩券制度公正無誤,毋須額外揭露中獎人背景資訊。是故,揭露中獎人資訊非「必要手段」,已違反比例原則,構成過度侵害。
伍、比較法:
外國中獎者匿名權制度實例以下為主要國家對中獎資訊揭露之立法與實務:
1.日本不揭露,完全匿名,彩券公司嚴格保密制度,連投注站不得公佈中獎資訊。
2. 國家彩票(National Lottery)是英國國家特許經營的彩票,由卡美洛(Camelot)集團運營英國中獎人可選擇匿名或公開,約60%選擇匿名,卡美洛公司尊重個人意願。
3.美國(多數州)強制公開,但已有13個州(如德州、新澤西)允許匿名兌獎。
4.澳洲保密原則,除非中獎人自願曝光。
5.新加坡公開中獎資訊,但有限制特徵揭露,僅揭露投注站與中獎金額,極少揭露中獎人輪廓。
另外澳洲與日本則採更為嚴格之資訊封存制度,以防中獎者遭詐騙與騷擾;英國The National Lottery Act即賦予中獎人選擇權,並建立匿名兌獎保密機制。國際立法發展趨勢,逐步從「公信透明」轉向「隱私尊重與自決」,而台灣制度則尚停留在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慣例階段,亟待補正。
陸、改革建議:
立法保障中獎人資訊自主權為解決此一法律灰區,應從制度層面建構以下改革:
1. 明文立法,授權揭露範圍: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明定可揭露資訊類型、目的與程序。
更者設置「公益彩券中獎監督專案小組」
增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3條之1(新設草案),
設主持機關:由法務部指派專責檢察官領銜,組成跨部會小組,成員組成:檢察官(防杜內線、舞弊),特許會計師(稽核財務流程),洗錢防制專家(AML),金融監理顧問(保障帳戶安全),個資保護顧問(維護資訊自主)。
其任務內容:
查核中獎抽選與兌領流程,審核得主帳戶設置與資金處理合法性,出具年度「中獎過程稽核報告」(不揭露個資)。
2. 中獎人選擇權制度:比照英國設計中獎者「選擇公開或匿名」的制度。
3. 資訊揭露限縮原則:僅限必要資訊,如開獎結果與投注站位置,不揭露中獎人特徵。
4. 第三方見證制度:建立會計師或律師見證兌獎程序,維持制度公信。
5. 違法揭露之法律責任明確化:將違反中獎人匿名意願者納入個資法責任處罰。
柒、結論:
保障中獎人,亦是強化制度信任
公益彩券制度的成功建立在信任之上,而信任不應以揭露個人資訊為代價。制度的透明性應以技術程序保障為主,而非揭露得主特徵來博取信任。奚引德國哲學家和社會學家Jürgen Habermas 對「制度正當性」(Legitimität)與「公共領域」(Öffentlichkeit)」的理論:制度公信不應建立在個人犧牲上,揭露中獎人隱私若僅為滿足群眾好奇、媒體娛樂,便不符其「公共理性」的要求,也違背了程序正義與尊重個體權利的理念,而應建構於制度透明與可驗證性;揭露資訊若僅服務媒體與輿情消費,違背了「對話性正當性」原則(diskursive Legitimation),而無實質公益功能,則應屬「偽公益」(pseudo-publicgood)的濫用。唯有在尊重資訊自主與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公益彩券制度方能真正成為「公益」而非「風險」的代名詞。
📌聲明:本文經本所主持律師李明諭律師授權登載,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如需轉載,請務必載明出處「政諭法律事務所」並附上原文連結。
2025/8/12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二段104號7樓
E-MAIL:chinyuilaw@gmail.com
聯絡電話:(02)2396-8399
免費諮詢:(02)2396-2224
傳真電話:(02)2396-8398
政諭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c2019 CHIN YUI ATTORNEYS-AT-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