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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才買得起悔意?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又一章。 ——從黃子佼案看性影像犯罪、和解經濟學與階級寬恕
作者:李明作者:李明諭 律師(政諭法律事務所)
壹、前言:一紙緩刑,社會集體鬆了一口氣?
黃子佼案走到二審,據說至少三十多名被害人陸續和解,法院最後給出的是「有罪、但緩刑」這種台灣司法最拿手的結局:
法律上承認你做錯事,實務上盡量不要真的把你關進去,
社會上則靠一紙判決,替大家安撫良心——
彷彿可以說一句:「看,我們有懲罰壞人喔。」
表面上,這是「法治與人性取得平衡」;
殘忍一點說,這比較像是:「只要你付得起代價,社會就願意幫你找一條體面下台階。」
而真正尷尬的是——
這條下台階,並不是每個人都買得起。
貳、案件輪廓:從 2,259 部兒少性影像,到個資法
先把法律框架交代清楚,免得大家以為這只是一場道德風波。
一、兒少性影像不是「道德問題」,是實打實的重罪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以上 100 萬以下罰金;
單純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也有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 6 萬以上 60 萬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兒少性影像不是「看片偏好」問題,而是法律直接宣告:
你每按一次下載、每留一份檔案,都在增加兒少被剝削的市場利潤。
黃子佼一案,一審判決認定:
持有 35 名兒少,共 2,259 個性影像檔案;
遭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判刑 8 個月、併科罰金。
這還只是刑法上的最低限度反應——
真正殘酷的是,每一個檔案背後,是一個未成年的身體,被當成「可下載素材」。
二、個資法:不只看人家身體,還順便查人家資料
更讓人不寒而慄的是,黃子佼案後來還被加掛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個資法第 6、15、16、19、20 條等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依個資法第 41 條,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翻譯:
你不只看人家身體,還在背後整理被害人的姓名、學校、聯絡方式,
這已經不是「看片」,而是把被害人當「資料庫」,隨時可以再拿出來二度傷害。
兒少性影像+個資法,組出來的是一個非常清楚的訊號:
國家對兒少性剝削,理論上是「零容忍」。
但真正決定「關不關得起來」的,往往不是法條,而是——和解。
參、司法算盤:有罪,但可以不坐牢
很多人看到「一年六個月,緩刑四年」這種組合,第一個反應是:
「蛤?拿了這麼多兒少性影像,最後還是不用關?」
如果你去看近年幾個類似案件,就會發現:
這不是偶然,而是制度設計+社會現實的必然。
例如炎亞綸案,因拍攝、持有少年私密影像,法院考量其認罪、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最後量處 4 月與 7 月兩個刑期,均宣告緩刑 3 年。
神操作邏輯非常簡單、也非常台灣:
1. 先把罪名定出來,對社會交代「我們沒有放水」;
2. 再把刑度壓在某個範圍內,以方便宣告緩刑;
3. 緩刑要件補上幾個漂亮條件:
✅和解金
✅書面或公開道歉
✅法治教育
✅義務勞務
於是,判決書就可以寫上一段標準語:
「被告犯後態度尚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亦表示原諒,同意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
看起來溫情脈脈,實際上是在說:
「有錢、有名、請得起律師、有能力逐一談和解的人,適用一套比較柔軟的刑法。」
這不是說法官收錢,而是說:量刑時,和解、道歉、賠償原本就是重要考量。
你能不能做到這些,「階級」會自動在背後加權。
肆、和解經濟學:誰買得起「被原諒」?
我們來做一個殘忍的思想實驗:
同樣持有兒少性影像、同樣違反個資法;
一個是收入中上的藝人,有資源、有事務所幫忙整套危機處理;
另一個是薪水四萬、成天加班的工程師。
兩個人進法院,法條長得完全一樣,但最後出來時,人生可能是兩本不同劇本:
1. 藝人版本:
請得起律師團隊,一個一個找被害人談;
數十人逐一和解,賠償、致歉都做到位;
法院於是有理由說:「態度良好、被害人原諒、給他一次機會」——緩刑。
2. 工程師版本:
找的是法服值班律師或勉強請得起一位單兵律師;
說自己經濟能力有限,「想賠,但真的賠不出那個數字」;
被害人不諒解,輿論也不關心你叫什麼名字;
法院回頭看卷宗:沒和解、沒賠償、被害人仍充滿憤怒——實際入監。
於是你會發現一個殘酷的現實:
在台灣,悔意是免費的,但「被相信的悔意」很貴。
和解金,買到的不只是「債權清償」,還買到:
被害人願意在法庭上說一句:「我希望給他一次機會」;
法院在量刑理由中,可以放心寫:「已盡力彌補」。
對名人來說,這些錢是「災後重建工程費」;
對一般人來說,這可能是一輩子都湊不出來的數字。
法律條文看起來人人平等,
真正不平等的,是你有多少能力「把自己包裝成值得再信任一次的人」。
伍、醉酒的身體與模糊的同意:一般人的性案件現場
說到這裡,很自然就會連到另一種常見案件:
醉酒性行為究竟是「你情我願」,還是「乘機性交」?
多數被告的說法,都長得很像:
「她沒有說不要。」
「我們有一起笑、有聊天。」
「她事後還跟我一起下樓、搭車。」
問題是,刑法上看的是另一套東西。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處罰的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則是: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醉酒就剛好卡在兩者中間最灰的地帶:
• 外表上她可能會笑、會講話、會跟你走;
• 但檢察官與法院會問的是:
她當時的狀態,到底有沒有能力作出真實的性同意?
所以在實務上,當監視器畫面拍到:
女生站不穩、嘔吐、需要人攙扶;
或是明顯呈現失去控制的醉態;
很多檢察官、法官的內心預設就會變成:
「你不是不知道她醉成這樣,你還帶回房間,這就叫『乘機』。」
這種時候,你口中的「她沒說不要」,在法院眼裡很可能會變成:「她根本已經沒有談『要不要』的能力。」
結果是什麼?
名人持有幾千部兒少性影像,可以靠和解與緩刑,爭取「重罪輕判不必關」;
一般人跟醉酒對象發生一夜情,可能因為一段監視器畫面,就被貼上「性侵犯」標籤,人生翻船。
法律當然可以說這是「保護被害人」;
但從階級角度看,這套保護機制 對誰特別嚴苛、對誰特別寬厚,答案一點也不難猜。
陸、結語:法律不是洗白機,社會也別只當觀眾
黃子佼案曝光後,社會輿論走過幾個標準階段:
1. 第一波是震怒——
「怎麼會有人買這麼多兒少片?」
2. 第二波是獵巫——
「他這輩子別想復出了。」
3. 第三波是和解新聞——
「已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
4. 最後一波,是你今天看到的判決:
有罪、加重刑期、宣告緩刑。
於是社會鬆了一口氣:
憤怒有被接住,被害人有拿到錢與道歉,法院有判刑,被告不用真的進監獄。
看起來大家都得到一點東西,
唯一吃虧的,是「法律的象徵意義」——
那個本來應該代表「某些事就是絕對不能做」的象徵。
殘忍地說:
台灣刑法正在慢慢變成一台「高級洗白機」:
你如果有能力事後補破網,罪可以承認,刑可以打折,人設可以慢慢修復。
至於那些沒有資源的人?
他們在醉酒一夜情的糾紛裡賭人生,
在法官面前講不出漂亮的懺悔台詞,
沒有公關公司幫忙寫道歉聲明,
更沒有條件一個一個敲門談和解。
他們才是真正被「零容忍」的那群人。
法律本來應該是
「用同一把尺,衡量不同的人」。
但現實比較像:「法條一樣,買尺的錢不一樣。」
所以,當我們看著黃子佼、炎亞綸這些案件,
不要只問:「他還該不該復出?」
更狠一點問自己:
如果今天不是他,是你、是你家小孩、是一個領四萬塊的年輕人,
這套『和解+緩刑』的文明劇本,還會長得一樣好看嗎?
法律不是用來討好名人的,也不是拿來當社會情緒止痛藥。
真正需要被凝視的,是那條看不見的階級界線——誰有能力被原諒,誰只配被關進去,然後被我們遺忘。
而我腦子一直迴響著~有錢判生;無錢判死。No
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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